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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日,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法"正式实施。此办法总则的第二条,对二手车定义为: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制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即原农用车)、挂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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